冀科创服〔2026〕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2026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2026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评价工作流程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市级评价机构应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组织复审。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请各市级评价机构在公示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过严重违法失信、取消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请各市级评价机构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10个工作日内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留存佐证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申请予以取消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12月7日前,完成本年度评价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科技厅,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和集中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延续“即报即审”模式。根据本年度工作需求,为确保及时、高质量完成全年评价工作,继续推行“即报即审”高效审核模式,企业申报信息至市级评价机构后即开始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严把审核评价入口。各市级评价机构要压实审核主体责任,细化审核清单,聚焦核心指标严格把关,提升入库企业质量。重点核查三项核心内容:
1.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比是否符合标准,与企业经营规模、研发投入是否匹配,严禁人员数据虚高虚报;
2.企业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与主营业务、主导产品高度关联,无关联知识产权不得作为评价依据;
3.严格甄别空壳企业、纯商贸流通企业和仅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无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严禁此类企业违规入库。
(三)健全评价工作督办机制。省科技厅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四)深化政策宣传、规范申报秩序。各地科技部门要多渠道、广覆盖开展政策解读与申报辅导,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申报、诚信申报。同时,严防不良中介机构代办申报、材料包装、收费造假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申报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五)强化科技赋能。鼓励各级评价机构创新审核方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智能筛查、精准核验。重点监测企业财务数据大幅波动、申报材料前后矛盾、研发数据异常、人员与产值不匹配等风险问题,提前预警、精准排查,从源头防范材料包装、数据造假、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审核精准度和工作效率。
四、时间安排
2026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1日正式启动,企业原则上应于8月2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9月4日前完成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于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批次入库企业公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6月16日
